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郑州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登封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5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公办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实现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50%的目标。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相关政策规定,拟制定本规范。
三、主要内容
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统筹财政补助与收费政策、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一)分级分类情况
按照业务管理分为两级:示范园和合格园,由教育部门评定并公示结果。
(二)收费标准
1.保育教育费
①示范园每生每月430元。
②合格园每生每月380元。
2.延时托管费
公办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正常放园后两个小时以内)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延时托管费执行每生每月80元的收费标准,一个月内参加延时托管服务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登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 读 人:景旭阳
联系电话: 62901676